管理制度

包头市社科院(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网站 发布日期:2014-09-25 阅读:309695

 

包社科发〔201417

 

关于印发《包头市社科院(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室、研究所:

现将《包头市社科院(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包头市社会科学院        包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2014924

 

包头市社科院(联)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完善对我院(联)各级各类研究课题的管理,确保课题组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促进我院(联)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和《包头市社会科学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治区软科学课题、包头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包头市软科学课题;市委、市政府委托课题;自治区社科联年度课题、自治区社科院分院课题;院(联)级课题、所级课题;旗县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委托课题、合作课题;其他课题。

 

第二章    课题管理

第三条  我院全体人员均具有参加课题的资格,我院(联)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积极参与课题研究;

第四条  凡具有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参加课题研究;

第五条  凡参与课题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课题规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内容;

第六条  凡参与课题的工作人员每两周可向院(联)内提出申请,经院(联)负责人同意后,给予两天时间(不含法定休息日)外出调研或自选地点进行课题研究;

第七条  以院(联)名义立项的课题,由院长根据全体人员的专业背景、课题难度以及课题级别确定参与者;

第八条  凡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自治区软科学课题等高质量科研项目的,院(联)内根据课题级别和经费给予相应比例的补贴。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级各类课题经费由院(联)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各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经费的使用。以院(联)名义立项的课题,由院长负责课题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全体成员均应自觉接受立项单位和院(联)内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章   

第十一条  院(联)属工作人员及研究所、课题组在院(联)外进行的讲课、合作研究、咨询服务等活动视同课题研究,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