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包头市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

发布:网站 发布日期:2014-05-07 阅读:365913

 

包社科发[2014]2

 

关于印发《包头市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级社科类学会、协会、研究会: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包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章程》,结合市级社科类学会、研究会的工作实际,市社科联制定了《包头市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学会、协会、研究会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包头市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

                                                                       包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2014320

 

包头市社科联学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包头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对所属学会(含所属研究会、协会)的科学管理,保障学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学会工作和学术活动顺利开展,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宏伟目标服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社科联《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联所属各学会是由社会科学工作者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起来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学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接受社团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主办单位的领导。市社科联是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学会负责资格审查和工作指导。市民政局是学会的登记管理部门,对学会负责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主办单位是学会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 学会的宗旨与任务

第三条  凡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应遵循下列宗旨:团结和组织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包头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宏伟目标服务。

第四条  学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指导会员认真学习、研究、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提出工作规划,组织联合攻关和开展各种形式学术研讨和交流活动,并尽可能为会员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高质量的成果创造条件。

    3.组织开展本学会的普及工作和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咨询等各种智力开发服务活动。

    4.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社科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5.掌握本学科发展状况,组织开展本学科优秀科研成果和学会先进工作者的评奖活动。

    6.关心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成长,努力发现、培养本学科的优秀专业人才,不断壮大社会科学工作者队伍。

    7.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会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8.审批接纳会员,管好、用好会费和学会其它经费。

    9.办好学会会刊。

 

第三章 学会的成立、报批及变更、注销

第五条  凡全市的社会科学学术团体,其成立、报批及变更、注销,均应符合本章各条规定。

       第六条  成立市级社会科学学会的条件

    1.适应社会发展和学科发展的需要,有明确的学科研究方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但同一学科,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者相似的学会。

2.有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有一定数量的、有影响的学科骨干和学术带头人,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人。

3.市委、市政府所属的各委办局、党校或同级群众团体作为学会的主办单位。

4.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3万元以上的学会活动经费及正当的经费来源。

    5.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七条 学会的筹备和审批手续

1.凡申请成立市级社会科学学会,须由主办单位同意,书面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向市民政局申请筹建,成立筹备组。获准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筹建工作以外的活动。

2.筹备组负责起草学会章程(章程内容包括:团体名称、宗旨、任务、活动范围、会员条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原则、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程序、任期及职责范围、办公地址、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团体终止程序等),酝酿协商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等人选,然后提出建会申请报告。

3.经批准筹建的学会,须在正式召开成立大会前1个月向市社科联提交筹建工作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到市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获准登记后方可正式召开成立大会并进行有关活动。

4.学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检查材料,经市社科联初审同意后到市民政局办理年检手续。

第八条  学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办事机构地址或联系地址的改变,必须按规定程序持有关证明向主办单位和市社科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再到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第九条 学会自行解散或者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在清理完结债务和其它事宜后,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到市社科联备案。

 

第四章 学会日常管理

       第十条  建立市社科联领导成员联系学会制度。市社科联的工作人员每人确定3-5个重点联系的学会,到重点联系学会调查研究,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熟悉和掌握学会及学科骨干情况。

       第十一条 凡市社科联所属各学会,除按照市社科联章程的规定,享受或承担有关权利与义务外,应自觉接受市社科联如下管理:

    1.按时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活动计划、工作总结及其它有关材料;参加市社科联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学会秘书长会议和其它有关会议,在工作上同时接受主办单位和市社科联的双重指导。

    2.学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举办重大学术活动,应事先向市社科联报告,由市社科联派人参加。

    3.学会必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的年限,按时改选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后进行改选换届,必须经学会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学会改选换届采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形式进行学会换届或增补变更常务理事以上学会领导成员,由学会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学会换届应将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书面报告市社科联,经同意后再进行选举。选举后,须将正式名单报市社科联备案。

    4.凡以学会名义举办跨省市、全国性的学术活动须提前半年,举办或主办国际性的学术活动须提前一年,向市社科联提出申请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协办上列活动,则由主办单位事先办理报批手续,学会将批准件抄报市社科联备案。

    5.学会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学术交流等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注意内外有别,确保国家的机密和安全。开展对外、对港澳台的交流,须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事先报市社科联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进行。

6.学会应对每年开展活动的情况及学术研究成果作出统计,并及时汇总上报市社科联。学会及学会会员出版的著作及获奖情况的说明材料,应同时送市社科联l2本(份)存档。

7.学会所办刊物和各种信息资料,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报市社科联备案。学会对创办报刊须加强管理,坚持正确导向,努力提高质量。所办报刊和出版物以及学会编印的简报、通讯等资料应按期寄送市社科联。

    8.学会开办咨询机构及举办其它重大智力开发项目,需事先向主办单位和市社科联同时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复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后方可组织实施。

9.学会如在政治方向上发生严重错误,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开展活动,又不及时纠正者,市社科联将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并建议民政部门撤销其社团登记。

10.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社科联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市社科联学会部负责学会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市社科联除定期组织评优工作外,对单项工作中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社团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社科联可给予通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向登记机关建议注销社团或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等:

1.违反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社团章程的;

3.连续一年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无故延期一年以上不能正常换届的;内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4.违反市社科联章程和本规定的,包括:重大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对市社科联布置的各项工作拒不接受或敷衍塞责;不及时上报有关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社科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