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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嘉祺热点专栏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肆意而为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3-18 阅读:6113

 


  2020年3月1日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这也意味着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更需规范自身的行为,不得因为网络的“匿名性”而肆意而为。

  以下“红线”不能碰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的11种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5、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7、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8、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9、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以下“不得”须谨记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五条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从事的活动:

  1、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3、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4、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5、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利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民事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处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多次发送侮辱等信息、散布他人隐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对于在互联网上肆意捏造虚假信息、发表辱骂言论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精神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只要符合情节严重的后果条件,便可能涉嫌构成侮辱、诽谤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