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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嘉祺热点专栏 旅游者和旅行社产生的纠纷怎么解决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3-17 阅读:5204

 


  一、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计划出游,突发疫情无法出游,可以取消或者改期吗?

  律师分析:可以,因为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有《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规定:“由于疫情的影响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所以因疫情影响导致消费者无法出游的可以与旅行社协商延期或变更,协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消费者与旅行社解除合同,旅行社会全额退款吗?

  律师分析:不一定,虽然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可以解除合同,但要看旅行社是否已产生不可退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消费者境外游,由于疫情影响取消回国航班,在当地滞留期间,产生的食宿费用和返程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分析: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负担,没有约定的,因滞留增加的住宿费用由消费者本人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消费者共同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在旅游过程中突发疫情,旅行社称合同已经解除,旅行社不再负责返程问题,这样合法吗?

  律师分析:不合法,即便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主张解除,但是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负有协助旅游者处理食宿和返程等后续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五、在旅行过程中突发疫病,旅行者决定中途返程,旅行社不退还旅行者任何费用合法吗?

  律师分析:不合法,旅行者有权要求退还剩余行程的款项,但旅行社有权收取已发生的费用,如食宿费、交通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行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是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因予支持”。

  六、履行过程中突发疫病,旅行社购买了口罩、体温计、消毒液等,旅行社要求旅游者承担费用合理吗?

  律师分析:不合理,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由旅行者和旅游经营者共同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有旅行者和旅行社共同分担”。(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