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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与疫情防控相关名词能否被注册为商标?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3-06 阅读:4789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战疫中,有个名字进入大众的视野,“李文亮”,他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但是2月7日凌晨2点58分,医生李文亮经抢救无效去世。在大众缅怀李文亮医生之际,某些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李文亮”,类别分别为医疗器械、服装鞋帽等。面对抢注“李文亮”商标的行为,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回应“李文亮是武汉市中心医院眼科医生,因接诊感染新冠肺炎不幸去世。将其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李文亮”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事后,某公司已经公开发表致歉信,对于申请“李文亮”商标的行为表示歉意。

  除注册“李文亮”商标之外,也有申请注册“火神山、雷神山”的行为,而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是武汉抗击疫情前线医院名称,是疫情防控期间全社会舆论关注焦点,是全国人民团结一心,抗击疫情的重要标志之一,火神山医院、雷神山医院以外的其他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因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此类商标最终会被驳回。在2月7日,有关审查部门下发了《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所以,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保障真正有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依法驳回可能发生的以病毒名、疾病名等与此次疫情防控相关名词或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严厉打击通过商标注册造谣、炒作等恶意注册行为。

  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