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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二)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3-05 阅读:5015

 


  四、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属单位按出勤对待。

  据此,无论是隔离治疗期间的新冠肺炎患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还是政府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

  五、隔离期满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工资支付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的职工在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80%。

  据此,隔离期间结束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六、防治新冠肺炎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规定,根据防治工作性质、风险程度等因素,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分为两类共四档:一类一档、一类二档、二类一档、二类二档。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天300元、200元、100元、50元,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2020年2月22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各地要在落实现有政策基础上,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

  由此可见,自2月22日起,湖北省(包括援助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补助标准在原有的每人每天300元/每人每天200元基础上增加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卫生防疫津贴扩大发放范围,其他地方仍然执行以往薪酬和补助标准。

  七、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的劳动者工资支付

  就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的工资待遇问题,截至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地方上,浙江省和山东省均规定,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支持,实践当中遇到类似问题可予以参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法官会议纪要》规定,职工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职工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八、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因此,企业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延期后,可延期支付职工工资。(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