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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嘉祺热点专栏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支付(一)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2-27 阅读:4415

 


  一、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的劳动者工资支付

  1. 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属于休息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11天,其中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每周休息日为两天,分别为星期六和星期日。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中,2月2日本就属于星期日,自然属于休息日,1月31日属于上班时间,2月1日(星期六)为补上班时间,属于为防控新冠肺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故1月31日和2月1日属于休息日。

  2.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的劳动者工资应按本人工资的2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上文所述,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属于休息日,故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二、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学校开学和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20〕5号)规定,自治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8号)均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

  1.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可复工上班,其劳动者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

  2.除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其劳动者工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三、延迟复工期满后用人单位仍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工资支付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规定,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8号)规定,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据此,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费。 (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