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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嘉祺热点专栏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问题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2-22 阅读:4384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后,全国各地采取了一系列疫情防控措施,大量医护及相关防控人员冲在一线防治疫情。但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医护及相关防控人员面临着被感染的巨大风险。若在此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一、医护及相关防控工作人员因履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条规定:“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规定,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笔者注意到,除上述人社部的通知外,一些地方人社部门亦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为一线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防控人员感染新冠肺炎认定工伤提供了政策依据,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以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亦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冠肺炎救治和防控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二、未从事新冠肺炎防治的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即使是未从事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新冠肺炎感染,亦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企业职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志愿活动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受到其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据此,企业职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志愿活动,亦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在此期间若感染新冠肺炎或受到其他伤害,应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文章来源:内蒙古嘉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