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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毒战疫,包头社科人与你同行:嘉祺热点专栏 全民战“疫”,须知守法

发布:编辑研究部 发布日期:2020-02-13 阅读:4307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义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嵴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嵴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因此,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二、政府严格防疫措施的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相关部门对于近期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采取的严格防疫措施有法可依,作为公民应当自觉遵守。 

    三、疫情防控期间公民要“知法”“守法”

    在疫情防控的紧急状态之下,作为公民,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行为,是公民的基本责任感,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也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如疫情期间,公民的言行举止不当,也会触犯法律。   

    如有公民故意传播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近期发生的一则事例,某男子从武汉而归却谎称自己从菲律宾归来,各处赴宴,导致4000多人被医学观察,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立案侦查。

    如有公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病毒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等措施的,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例如,在2020年2月4日,黄某某没有携带出入证,驾驶二轮电动车运送煤气罐途径防疫卡点时,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测量体温并且殴打工作人员,扯断工作人员工作牌,随后,民警将其控制并且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其刑事拘留,后经法院审理认定黄某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因此,在全民防疫战斗中,作为公民“知法”“守法”格外重要,相信在全员的努力之下,我们必将打赢疫情阻击战。(文章来源:嘉祺律师事务所)